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
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
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
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
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
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
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
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
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
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
第六条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
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
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
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
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
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100%责任。
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
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 30%责任。
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 100%责任,
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
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 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 30%、
10%责任。
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 90%责任,
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 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3、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会多人为第一责任
人负 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 10%责任。
5、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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