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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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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DOC:..1、试论物权的概念及效力。答: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有:(1)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耍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另外,物权相互间的效力,一般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次,优先受偿权。再次,优先购买权。(2)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Z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3) 物上请求权效力。(4) 物权的排他效力。对于物权的效力,学界存在争议,按照“四效力说”,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具体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按照“二效力说”,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具体表现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还有学者将物权效力分为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2、请列举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种类并对各种类简要解释。答: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1) 劳动生产、收益,“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2) 征收;(3) 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讣人(占有人)赔偿损失。(1)在构成要件上:第一,《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规定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第二,对于动产强调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则强调己经办理登记。第三,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仍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第四,“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及“支付对价”这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变化。第五,《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不仅仅在所有权上存在,还可以在其他物权上存在。《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84条、第108条分別规定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善意収得制度。(2)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3)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经常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应当将这两者的关系分清。”;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來的状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4)添附“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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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