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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第三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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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第三章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第三章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进入了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该无效宣告程序涉及双方当事人,本章将对无效宣告程序双方当事人的专利代理工作作一简要说明。第一节无效宣告程序简述为便于专利代理人和其他读者更好地掌握无效宣告程序双方如何处理该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本节概要地对无效宣告程序作一介绍。一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必要性专利权是一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相反,若一件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是对社会和公众应有权益的不合理限制和侵害。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的无形财产,对这种无形财产权及其归属的确认比有形财产权要复杂困难的多,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根据这种财产权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财产权的成立及其归属。而且在审批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检索文档不十分完备、对申请日前公知公用现有技术的状况不可能全面准确掌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的某些重要条件如创造性和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本身存在着客观不确定性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等),难免出现将少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批准为专利的情况。设置无效宣告程序就向社会、向那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不同意见的公众、尤其是向那些与该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请求取消该专利权的机会。由此可知,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现象,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取消对这些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的承认,从而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条件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与复审程序一样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但这两个条件与复审程序不完全一样。。在此之前提出请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专利权尚不存在,谈不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如果有人在授权前认为一项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批准为专利,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有关审查部门提出意见和提供证据,供有关审查部门参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如专利权已被放弃或视为放弃)仍然可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其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则不能再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启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自行对一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谓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出的时间如前一个启动条件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在授权之后外,还必须满足下述四个条件。(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一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之前,审查指南将专利权人排除在无效宣告请求人之外,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次修改审查指南时对此作了修改,即允许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宣告该项专利权部分无效,这样规定既妨止专利权人或部分专利权人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手段来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我国专利立法中还未考虑授权后专利权人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项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不是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则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2)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用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附具有关证据按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对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理由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附具支持所述理由的有关证据。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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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