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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雇员人身损害责任谁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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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雇员人身损害责任谁担案情: 2001年6月10日上午,村民郭友川受雇在郭增光的建筑队工地上劳动。郭增光租用郭奎远的吊车施工,该吊车装有380伏的发电机作为动力装置,郭奎远亲自操作吊车施工。当施工至大约上午10点半时,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吊车漏电立即通知了开吊车的郭奎远。郭奎远草草检查了一下,又重新开机施工。当施工到上午11点多钟时,郭友川在卸吊车吊上来的灰浆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郭友川的亲属作为原告要求被告郭增光及被告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郭奎远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郭增光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郭增光和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既可以要求雇主郭增光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评析: 对于以上意见,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又都不完全正确。实际上,该案应按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予以处理。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其特征如下: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结合本案来看,首先,被告郭奎远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郭增光作为雇主对于雇员郭友川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其次,原告既可以基于被告郭奎远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被告郭增光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第三,雇主郭增光及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对雇员郭友川所负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第四,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和雇主郭增光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第五,被告郭奎远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郭增光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郭奎远追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因此,原告应以侵权第三人郭奎远和雇主郭增光为共同被告,由侵权人郭奎远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郭增光应承担非终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在民法理论上也尚未得到重视和研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法律问题,往往与连带债务、请求权竞合等法律问题相混淆。为进一步说明这几种观点的不正确性,下面就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连带债务之间的区别作一探讨。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给付目的之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则仍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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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