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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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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2008年3月4日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二条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旗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的任免。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的个别任免;第三条任免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四条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旗人大常委会主任、旗人民政府旗长、旗人民法院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多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分别由旗人大常委会、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另提人选,经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为相应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第五条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旗人民政府个别副旗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六条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人大常委会组***员,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法院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第三章任免的提名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决定旗人民政府旗长、旗人民法院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旗长以及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撤职案。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以上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组***员审议,如果对撤职案没有提出异议,在意见一致时,主任会议应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后生效。第九条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的个别任免,旗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的任免,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第十条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旗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第十二条凡提请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人员,分别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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