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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见欢房屋买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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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容娣,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3号之一301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灼玲,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见欢,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田心村六队四巷3号。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雪莹,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环山村九队五巷18号。上诉人李容娣、宋灼玲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9)花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对涉案商铺享有所有权,故其有权对涉案商铺行使处分权。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原告及案外人毕见欢、伍时毅、伍时校、常桂华与被告宋灼玲签订的《协议书》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被告的最后约定,两被告应于2005年12月28日前为原告办妥涉案商铺的产权证。现两被告未履行其上述***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办理涉案商铺产权证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原告在两被告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证过程中亦有备齐须由原告提供的资料的义务,原告应积极配合两被告,向两被告提供相应的资料。两被告迟延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原、被告在《商铺购买合同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为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原告不再向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9010元,现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不再向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901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灼玲、李容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毕见欢办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路89号第一层第1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税费由被告宋灼玲、李容娣负担;二、被告宋灼玲、李容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见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原告毕见欢无需向被告宋灼玲、李容娣支付剩余购房款29010元。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诉人宋灼玲、李容娣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案外人陈建成拆毁了讼争商铺以上二、三楼的主楼梯,破坏了楼房的原状,导致房管部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被上诉人以2005年3月25日的协议要求上诉人承担***的所需的税费是不合理,按2003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约定,剩余未付房款待上诉人完成工程,交商铺钥匙给被上诉人当天一次性交付给上诉人,现被上诉人尚未交付余款,故上诉人有权对商铺另行处理,定金和房款应不予退还。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将讼争商铺交还上诉人;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毕见欢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两上诉人为夫妻关系。2003年11月13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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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