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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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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作者:林毅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 裁判要旨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案情被告大丰新词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词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变更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杭元喜。2007年2月13日,被告杭元喜以其独资经营的新词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徐明朗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月利率为月息6分,徐明朗将款项交给杭元喜后,杭元喜以其个人名义和新词公司名义共同署名借款人向徐明朗出具借条“今借到徐明朗壹佰捌拾万元整,至07年4月12日止归还。(利息都算了)”。借款到期后,徐明朗多次带人找杭元喜及新词公司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杭元喜一直拖欠,但答应延迟还款的利息按照原来的月息6分月利率计算。至本案诉讼时,两被告仍然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徐明朗认为,其借给被告18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借款到期后并经多次催要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作为共同借款人怠于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已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的四倍承担逾期至诉讼时的利息272160元及履行完毕之前的利息。被告新词公司辩称,原告是基于对被告杭元喜的信任而借钱给杭元喜个人,并非借给新词公司,且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也不能反映出新词公司向原告借贷的意思表示,此外,该笔借款也并未用于新词公司。被告新词公司和杭元喜共同辩称,借贷本金是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两被告另辩称,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裁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明朗与被告新词公司、杭元喜之间系高利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月息6分。杭元喜作为新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法人与他人设立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的资格,新词公司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主体适格。尽管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未注明借款利率,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月利率为月息6分,应当认定实际双方对借款有无利息及利率是多少约定明确。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180/(1+6%×2)=]及2个月利息共同组成。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并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80万元并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经查,原告将借款约定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计入本息,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对被告提出的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辩解,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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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