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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讲课教案.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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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讲课教案.ppt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问题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问题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五校园日常管理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内容问题四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原告:田永,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时间:1996年2月-1998年6月诉讼请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一、[典型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根据第一条“凡***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田永不服,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情简介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三项:即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在教育教学管理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职权。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使上述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有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学生也就是行政相对方了。因此,学生有权就《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行政主体,因此是适格的被告。原因一校规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认定“***”的范围,而且对“***”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三、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原因二处分的程序有瑕疵(一)是学校没有将拟处理的结果和依据告知田永,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二)是学校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其本人宣布、送达,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三)。一、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二、学校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布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三、对学生的奖励要规范透明五、罚款的权限问题四、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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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