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品责任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本章内容]第一节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本章重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本章难点]*[思考题目]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原则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课时安排]3课时*第一节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一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四、国际立法*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及性质(二)特征*(二)。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而且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过去产品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据此原则,某一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后,只能起诉直接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而该零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如果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非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批发商,如果批发商也没有过错,则再由该批发商起诉生产者,这一连串的法律诉讼意味着昂贵的代价,从经济角度考虑,1916年美国法院在审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的判决中。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此后,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放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以及合理的旁观者都有权对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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