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在当时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处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此后的十余年间,由于我国的水上交通运输形势、海事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海事监管手段不断更新、发展与进步,该规定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与海事监管的需要,特别是1999年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生效,为海事机构在船舶污染调查处理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当前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性文件,使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在人员、装备、程序、执行等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影响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这种情况下,部海事局在2005年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危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组织编写《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二、起草过程为确保《规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并尽可能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瞩性,我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规定》起草之初,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内外有关公约、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深入学****和研究。搜集了大量国内外典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总结,充分吸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们还借鉴了上海、山东等局危防案例汇编中提供的经验与体会,编写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制定大纲》。根据大纲的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始了《规定》起草工作,并于2006年2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使《规定》尽可能完善,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月至10月间我局先后4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并于11月在北京组织各直属局有关人员召开了集体办公会,再次对《规定》进行深入讨论,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三、制定《规定》的目的此《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统一各直属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工作和程序及相关要求,并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及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机制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升船舶污染事故查处水平。同时,对稳定危管防污队伍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四、《规定》的框架及主要内容《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章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内河船舶污染调查处理,我们也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制定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污染事故的定义及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第二章“人员与装备”,共三条,对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发证及培训制度和船舶污染调查装备配备标准作了规定。第三章“事故调查”,共十条,主要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证据的分类及具体内容、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事故协查”,共五条,按照事故发生地管辖的原则,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第五章“事故处理”,共九条,对事故的行政处罚、调查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及调解等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共四条,规定了污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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