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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纳税筹划.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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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纳税筹划反倾销税的纳税筹划【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度控制倾销幅度首先,利用“微量不记”原则,《反倾销协定》规定: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可以累计估计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但是,当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超过2%的最低标准时,对这些产品不记入累计的范围。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额与出口价格对比的百分数,即:倾销幅度=价格差额/出口价格×100%。当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一致,即价格差额为零时,或者出口价格大于正常价值,即价格差额为负值,倾销幅度≤0时,该产品不存在倾销;当倾销幅度处于0≤倾销幅度≤2%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不予立案调查。当倾销幅度≥2%时,说明倾销有可能存在。其次,反倾销税率与倾销幅度有密切联系,倾销幅度越大,反倾销税率越高。因此,企业在制定出口产品价格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可以使出口价格适当降低,并控制在2%以下,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二、及时做出价格承诺,避免反倾销税裁决《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调查开始后,如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修改其产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自动承诺后,主管当局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如主管当局认为接受其价格承诺是不现实的(如出口商出口产品数量巨大等),则可拒绝其价格承诺。因此,我国出口商在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可及时做出价格承诺,以避免调查,同时,出口商应向有关当局定期提供有关承诺执行情况的材料和允许对有关数据的核实。三、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待遇,获取分别税率目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在未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大多数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单独的名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西方的衡量标准来看,比较符合按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因而更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些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去争取市场经济待遇。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可申请个案待遇,可按其国内的价格和成本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继以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和税率;这样,出口企业可以获得公正的待遇,降低裁决为倾销的可能性,从而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四、积极应诉,争取获得低税率目前,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另一方面,我国已逐步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在管理中依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与不应诉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将享受专营权、出口许可证、配额等优先权。如果反倾销案是以“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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