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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隐名投资法律效力问题解析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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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隐名投资法律效力问题解析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隐名投资法律效力问题解析●隐名投资的法律特征○隐名投资的概念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是实际投资人并不出现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证券结算登记材料中的一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包括股权代持和实际出资人不享有股权的隐名投资两种,前者是实际投资人以实际获得股权为目的的隐名投资方式,后者是实际投资人自愿或者被迫放弃对股权的追求而仅仅享受一般投资收益的投资方式。隐名投资的本质是出资与名义相分离。○隐名投资形成的原因隐名投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实际投资人出于自身需要的考虑,不愿意将自己暴露在公司文件材料中,而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资权益。实际投资人“自身需要”包括下列原因:保护自身信息安全、便于商业运营、受托人侵权、规避法律。具体而言,保护自身信息安全,一般是指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及相关身份信息,防止他人侵害;便于商业运营是指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合作要求或者运营要求而委托具备合作或运营条件的人代行投资权;受托人侵权是指受托人将实际投资人的出资擅自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而形成的被迫的隐名投资;规避法律是指实际投资人不具备投资条件,诸如国家对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公司对外投资及公务身份的限制,或者是规避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等。●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概念股权代持,系实际投资人认购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或工商登记材料及证券结算登记材料中显示股东为他人的投资方式。实际投资人与被委托持有股权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类似。股权代持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只要股权代持的目的和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便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需注意的是,实际投资人必须具有股东身份,才能构成股权代持;若实际投资人被认定为不具有股东身份,则此时的股权代持行为只能被认定为隐名投资行为,同时,受托人代持的也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出资,而不是股权。隐名股东是以股权代持成立为前提的,是指实际出资并有权享有投资收益却为出现在股东名册等材料中的实际投资人。○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隐名投资的区别隐名投资包含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和不享有股权的隐名投资两种情况。股权代持属于隐名投资的一种,即实际投资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同时委托他人出现在股东名册等材料中;实际投资人不享有股权的隐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投资,受托人成为股东,实际投资人不享有股权但享有投资收益权。○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信托的关系股权代持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的一种,但是,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只是一种准信托关系,依据是二者有某些区别。张志胜律师认为,信托法确实未直接将股权代持规定在其中,但是,法律不是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涵盖全部社会现象;在认定某种现象是否属于某中法律关系时,应当允许适当的逻辑推演,股权代持就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与限制○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股东?隐名投资人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不再赘述。如果隐名投资人希望以股东身份直接主张股东权利,行使诸如利润分配权及管理权等,就必须取得股东身份。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倾向性意见是早已存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折中说,即以文件记载表现为主,实际投资人的意思表示为辅的标准来认定实际投资人股东资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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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