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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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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强化对抽查全过程的管理,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可参照执行。二、(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其承检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应当计量认证合格,并通过审查认可。、设备配置应当满足承检任务的需求。。,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被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技术资料等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和外传。,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其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监督抽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与监督抽查无关的活动。。,应当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依法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由抽样单位承担抽样工作责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检验或核验,确需参与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抽样单位应当与承检机构共同做好样品的交接与运输工作,确保样品有效性。,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规格型号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因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停产等原因,以及无抽样样品或样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而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确为出口的,抽样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转产、停产或出口的证明材料应经县级质监局确认。对确实无法找到或破产的企业,抽样单位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或相关部门确认。,应当征得省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并填写《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2),及时向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州质监局报告,同时抄报省局,有关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1)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的;(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产品存在普遍性的安全风险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当立即上报省局和企业所在地市州质监局。,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抽样。,由承检机构提出,征得被委托抽样单位同意后报省局批准,填写《检验机构抽样工作委托审批表》(附件3)。,不得抽样:(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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