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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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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专利产品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宣传材料上标明专利产品字样、专利号、专利申请号等专利标记的产品。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和业务指导。各县区专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科技、经贸、质监、工商、公安、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主管部门做好专利产品的保护工作。第四条凡经营专利产品的商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经销者),应当建立审核、登记和管理制度。对生产厂家生产专利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专利证书》原件及其缴纳当年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上柜销售专利产品时,应当明示专利产品有效证明文件。第五条经销者对购销的专利产品难以辨认的,应当请求专利主管部门予以查证,并出具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明。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广告。合法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上传者知盟网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产品管理制度,设立负责专利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八条负责商业企业专利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熟悉专利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经销专利产品审查、登记、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涉及有关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档案,将所销售的专利产品登记造册,并按季上报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各经销部、营业柜台建立专利产品销售监督员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监督管理网络; (四)对本单位经营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核,对涉及与专利相关的事务及违反专利产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纠正; (五)协助配合专利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利产品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员工有关专利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第九条商业企业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在产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在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其经营销售专利产品广告、宣传单,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专利产品广告,须有专利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否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第十条商业企业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时,有权要求供货人(产品生产厂家或产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一)产品所涉及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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