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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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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办事指南曼来镇人民政府2017年9月发布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2)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1)承包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告知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申请;(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3)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三、实施机关曼来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条件曼来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事先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单位或个人相关经营能力和的资质资信等;(3)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1)承包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告知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申请;(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3)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曼来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曼来镇人民政府原曼来部队办公室一楼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新办变更备注1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申请书原件1份√√2村集体、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发包相关材料。报村委会盖章签字。原件1份√√3单位或个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证明材料等原件(复印件)1份√√4村(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承包的地块名称、面积、地类、四至界限的证明;原件1份√√5提供上级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注: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符合批准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承包农民集体土地自受理登记之日起算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八、审批收费不发生费用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前置审批无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曼来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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