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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事诉讼结案的案件能否继续进行刑事诉讼.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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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事诉讼结案的案件能否继续进行刑事诉讼2011年03月29日来源:检察日报案情:被告人何某在浦发银行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虽经浦发银行多次催讨一直拒不归还欠款,共欠本金3万余元。后检察机关对该案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何某提出:2010年4月,浦发银行因本案同一事实对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故对本案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经查,何某并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虽然本案先前已经民事调解结案,但由于被告人何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应继续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同一事实不能作两次处理原则,本案同一事实已由法院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案应作撤诉处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一)从诉讼程序看,对经民事诉讼结案的同一案件再进行刑事诉讼,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参考。公安部200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与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据此,无论先前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履行,对同一案件仍可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而启动刑事诉讼。如果此类案件未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是否可以启动刑事诉讼呢?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为了纠正有案不立的问题,案件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立案监督的有无而改变。故而,上述规定表明对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同一案件,即便没有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当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先前的民事诉讼系以调解而非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调解也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除当事人对其不享有上诉权外,其在解决民事纠纷、终结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上与民事判决、裁定并无不同。(二)从犯罪构成看,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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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