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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权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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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权论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而行政执法权,作为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内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管理权的统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事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1996年10日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看似《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将行政处罚权中的委托实施禁止掉了,仅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行使继续行政处罚权。但实际上,是我们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措施权相混淆了。而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力。行政处罚权,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依照《行政处罚法》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权力。而行政强制措施权,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行为的权力。正是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力范围,国家才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相应的,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做了专门性规定。《行政强制法》所限制的也仅是不具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能够采取该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程序下,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实施和委托实施是不应该受到任何影响的。那么,事业组织可以经授权或委托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吗?答案是肯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该组织是事业组织还是党政机关,是社会团体还是群众自治组织,法律没有严格界定。因此,无论是授权实施还是委托实施,事业组织也即事业单位,是均有可能成为被授权组织或被委托组织,从而来实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二、事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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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