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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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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关键词]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比同时存在。(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自愿选择解决方式;6、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需要强调补充说明一点,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有效地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二、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消;也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案例A:2001年9月,甲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在信用社贷款7万元,期限半年。双方并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并由甲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信用社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称房屋现值11万元,贷款本息不足8万元而拒绝办理,双方形成纠纷。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信用社所签定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部分除约定“若甲到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的无效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这是因为,甲和信用社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全来和义务”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且亦为《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所禁止。因此说,应认定该约定无效。若认定有效,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显然甲吃亏3万元,信用社不当得利3万元,有违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切忌把整个抵押合同认定无效,损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这一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一种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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