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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精编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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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论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摘要: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中的一种,是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北大的法理学教授巩献田认为:如果确立善意取得制度,那就是承认了对非法占有的处分,法律怎么能保护非法占有而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呢?后来在以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等民商法学家的分析论证、权衡利弊之后最终说服了那一部分反对者,善意取得制度得以确立。它的存在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善意取得有四个必备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必须条件为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本文主要针对第三人的善意进行阐述,希望通过对善意标准的讨论促进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更加完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当时善意关系与效力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日渐成熟,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件不计其数,第三人能否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是决定其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关键,因此,对于善意的认定就尤为重要。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即不知情,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我们所说的善意一般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的实例甲和乙是朋友,甲因出差将自己的名贵宠物狗交由乙照看。邻居丙来找乙下棋看上了该宠物狗表示愿出高价购买,乙生活拮据便同意了,并履行了交付手续。甲回来知道后,要求丙返还其宠物狗,而丙则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履行完了交付手续,自己拥有该宠物狗的所有权,因此拒绝返还。而甲则认为,丙并不是善意第三人,作为经常去乙家下棋的丙应当知道乙家境贫寒,怎么会有这么名贵的狗,因此要求丙返还其宠物狗。那么对于该案件的情节有很多值得探讨和争议的地方。可见,“善意”的认定标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多么重要。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不知并且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处分的人。这里不仅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使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比如上述案例中的丙认为狗在乙家里,为乙所占有且乙未说明自己不是狗的所有人,因此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确信乙有狗的所有人。(二)“不知”并且“不应知”那么如何判定一个人对于一件事是否不知并且不应知呢?这还要看转让物当时的环境。比如我们去市场上买鱼,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确信鱼贩们为鱼的所有者,有处分鱼的权利。有人可能会说,那也不排除有的鱼贩的鱼是从别人的鱼塘等处非法偷来的呢。那么在这种环境中我们就不必考虑这么多,因为假如交易市场是这样的话,我国的经济秩序将处于无序的状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以市场价购买,即使鱼贩的鱼真的是非法占有,那我们也属于善意的。恶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含义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所对应的,即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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