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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同名48976)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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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同名48976)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发布时间:2013-06-0314:16:56 作者:李群河杨维维刘晓林 来源: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0)摘要: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律师分配管理机制,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但目前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群河  杨维维 刘晓林一、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阶段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分配方式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律师的身份属于占编人员,按级别领取工资和津贴,因而此阶段基本上无所谓分配问题。(2)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试点到推开,随着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加深,律师的收费也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如金融证券、涉外业务领域等)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大都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3)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办所的改制,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但这种模式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所名所,大部分所实行的是提成制或以提成制分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二、律师事务所几种主要分配方式的论述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2)份额分配制;(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一)平均分配制所谓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比较适用于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初期,此时事务所的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能力没有明显差异,合伙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尽快拓展业务,而较少关注个人利益。因此,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协作,并通过这种团队的形式使合伙人互相进行磨合,建立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但是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事务所的业务量逐渐增加、合伙人数目逐步增多且合伙人间的业务发展不大均衡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制就会逐渐暴露出某些问题。(二)份额分配制所谓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对于这种分配方式,不论其承担成本的方式是均摊成本,或者是按比例(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创收比例)承担成本等等,都不是一种可取的分配方式。对于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实际上抹杀了合伙制“人合”的特征,抹杀了事务所的发展动力和创收来源都在于合伙人、律师及其拥有的知识这一规律,而使事务所从性质上成为了“资合”公司。(三)各自提成制各自提成制完全是按照个人贡献来分享利润,虽然尊重了合伙人的个人贡献,能鼓励合伙人个人快速发展,但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各自提成制忽略了合伙制要求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要求合伙人之间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合伙事业的发展,要求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在各自提成制的情况下,实际上合伙制已名存实亡,合伙几乎已变成了合伙人个人开业的联合。可见各自提成制无法充分发挥合伙人的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必然会使事务所在一些需要综合法律服务的大型项目中处于劣势地位。(四)计点分配制所谓计点制,一般是指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资历及贡献等要素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点数,再根据每个合伙人的点数来确定其在利润分配中应占的比例。合伙人根据其点数的多少来决定当年应分配利润的多少。计点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分配制和各自提成制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弊病,既考虑了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维护了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团体优势,又考虑了合伙人对事务所贡献的不一致性,鼓励了合伙人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因此,目前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事务所,计点制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分配制度。当然,计点制在实行中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合伙人就如何确定能够折算成点数的具体指标以及如何将这些指标具体量化为点数上会产生一定矛盾,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和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大家相对比较满意的方案。通过以上四种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每种制度都有其优缺点,都在事务所的不同发展阶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后面发展起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比之前的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科学,但是,因为每个事务所面临的具体发展问题不相同,所以在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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