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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同名27406)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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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同名27406)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周春梅伍贤华(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O5;长沙市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75)摘要:文章拟突破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传统观点一一契约说或单独行为说,而采取折衷说:即普通悬赏广告乃为单独法律行为,,文章比较分析了普通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与生效、撤回及撤销等问题。’关键词:普通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生效;撤回:撤销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20(2002)04—0022-03自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以来,悬赏广告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尤其是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主张,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大学派——契约说及单独行为说。笔者认为,根据悬赏广告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主观意愿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悬赏广告与优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不同类型决定了我们对之不能采取单纯的契约说或单独行为说,而应采取折衷的观点重新审视普通悬赏广告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效力及撤回和撤销诸问题。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两种观点,悬赏广告的概念也有两种表述方式。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的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l单独法律行为说主张“悬赏广告足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I笔者认为单纯的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合同形式”或“意思表示,均不能科学的揭示悬赏广告的含义(因笔者采取折衷的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兼具要约和单独行为的性质,下文将详述),而应将其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悬赏广告收稿翻期:2002—05—12周春梅(1976一):女,苗族,湖南省吉首市入,湘潭大学法学院经济}去专业研究生。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言行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广告人与相对人的主观意思的不同,可以将悬赏广告可以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就普通悬赏广告来说,广告人发布广告的行为并无缔结要约的意思,其仅单方承诺对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而对相对人亦无“承诺意思”之要求,只要其完成了一定的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可享有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广告人则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如:寻人、寻物悬赏广告。普通悬赏广告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团体精神。据此,英美契约法进一步把普通悬赏广告分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指在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数人之中,广告人仅对被评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广告相对人仅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并不能获得报酬,其报酬的获得取决于广告人的评定和筛选,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被评为优等后其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它要求广告人必须具有缔约的意思,即广告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并希望相对人做出承诺的意思,其权利义务关系在广告中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而相对人也必须在做出应征之承诺的意思表示,有意识地去完成广告所规定的行为或事项并经评定之后才能获得报酬。如:悬赏征集商标、广告词、作品等。二、悬赏广告的性质之检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对悬赏广告的一种理性认识。目前理论界盛行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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