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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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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内容提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四、戏谑行为的民事法律效果(一)戏谑行为法律效果的三种不同立法例法律对戏谑行为的评价,根据是以意思作为重点还是以表示作为重点,分为三种:德国式、日本式和瑞士式。 《德国民法典》将戏谑行为称为缺乏真意,与真意保留加以区分。《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预期对真意缺乏不致误认而进行非真意表示的,意思表示无效。此规定显然是倾向于“意思主义”,着重对真意进行探究。德国法将戏谑行为与真意保留分开规定,首先否认戏谑行为效力以保护戏谑行为人的利益,然后善意受领人对于有过失的戏谑行为可以要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规定,意思表示依第118条无效时,应赔偿因信赖而产生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此规定明显修正了极端的“意思主义”评价标准,用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该条第2款又进一步将恶意受领人(明知或应知无效的受领人)剔除信赖利益的保护,从而完美地解决了戏谑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澳门民法典》对戏谑行为立法模式和德国同出一辙,但是在关于信赖利益赔偿方面却没有类似《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的规定。可见澳门法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力度可能要大于德国法。 、奥地利等类似,将戏谑行为纳入到“真意保留”概念中,如《日本民法典》第93条规定,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明知其出于非真意所为而妨碍其效力,但相对人明知或可知表意时,其意思表示无效。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是从外观行为上去考察的,明显倾向于“表示主义”。将戏谑行为归类到真意保留之中,都作为意思表示故意之瑕疵的一部分。首先肯定真意保留行为的效力,然后区分相对人:对于善意相对人(不知有保留者),继续肯定效力;对于恶意者(明知有保留者),否认其效力,并否认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如我国台湾民法第86条和第91条的规定等。 ,法典没有对戏谑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瑞士民法典》第3条,[1]按照信赖主义原则从相对人的客观角度考虑,是否戏谑行为非严肃性达到了可以被理性第三人认知的程度来结合法理进行判断:如果受领人应该可以认明为戏谑行为,则应该绝对无效,并且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戏谑行为应该受到拘束。(二)采纳德国式立法例的理由法律通过解释意思表示内容来确定法律行为,进一步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在解释意思表示内容时,是以意思作为重点,或是以表示为重点,主要分为“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意思主义”认为:“表示自然只起着一种从属性的作用⋯⋯,表示仅仅是为了使内部的意志让第三者知道”,[2]这种理解削弱了表示行为,导致对真意的过分追求,而这种近似苛刻的真意探究反过来会妨害私法上的自由与效率。所以近代以来,《德国民法典》在坚持“意思主义”为主的同时,充分考虑到表示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国民法典》至少是修正了的“意思主义”。而“表示主义”认为:“有外部表示之意思足以成立意思表示”[3],这就是将法律行为成立的全部要素都集中在表示行为上,如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此极端保护信赖利益,反而会伤害到私法的精神。正如德国立法理由书中所说:“合理的规范,应该是既不单方考虑表示人的需要,也不考虑相对人,而是致力于公平的均衡”,在最大限度内既避免了对真意的过度追求,又避免了“契约的死亡”,[4]从而使表示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即认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单纯取决于意思,也不单纯取决于表示,而是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萨维尼曾经指出的,从本质上看,“应该将意思和表示联系起来思考”。[5]《德国民法典》对戏谑行为的解释,从探求行为人真意入手,根据私法精神去否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这是德国式立法与日本式立法的根本区别,即是否承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日本式立法首先承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在但书中予以区别,即相对人明知或可知此系非诚意表示时无效。我们认为,德国式立法以“意思主义”为出发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进一步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去均衡善意受领人的利益,是非常理性和客观的做法。而日本式立法混淆了真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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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