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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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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担保期间内容提要: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根据刚颁布的《物权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即可实行担保物权。然而,债权人实行担保物权是否受期间限制,应受哪些期间限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对这些争论的平息与总结,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构成新一轮争论的起点。如何准确、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内容,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利弊得失,深入、细致地剖析担保物权实行期间之法理,在当前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一、担保物权不单独适用诉讼时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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