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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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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且,由于提单背面往往同时载有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如在1967年“英杜萨公司诉‘兰博格’轮”案中,提单管辖权及法律选择条款规定,“本提单的一切争议应在承运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家解决,并适用该国法律”;提单首要条款规定适用“海牙规则”;提单地区(贸易)条款则规定适用美国COGSA。在航运实务中,载有上述其中两种条款的提单更是屡见不鲜。这无疑给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难度。我国‘.海商法”已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海商法典的历史。随之而来的是,在我国应如何认定提单中上述各条款的效力,正确确定提单的准据法呢?可以说,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在我国的海事司法界和学术界还是不太明朗的,因为无论从有关立法还是国际私法理论本身来说,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某一提单争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正确确定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地区条款的效力和提单的准据法,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重要意义。二、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的产生提单运输会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各国航运法律规定又很不相同。承运人为了能在其本国诉讼并受本国法律保护,根据“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毫不例外地在其提单中规定了管辖权及法律选择条款。至于提单中首要条款、地区条款的出现,还得追溯到提单公约或有关公约的国内立法对提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限制上。迄今为止,三个提单公约均已生效实施(影响最大的仍是第一个—“海牙规则")。由于提单公约的普及使它们几乎成为提单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一种世界法,致使人们一提到提单就首先想到适用于提单的强制规定—提单公约或其相应国内立法,而不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因此,提单当事人选择其提单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在使公约生效的方法上,各参加国大致有两种作法:或者使其直接成为有效的法律—直接适用法,或者使其成为国内立法的一部分起作用—间接适用法。在采用第一种方法的这类国家中,其法院可以直接援用规则条款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该参加国对规则的适用范围未作例外规定,那么,在规则本身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有关提单受该规则的约束。如“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因此,只要某一提单的签发地在某一缔约国内,而不论该提单上所载的货物出口地(装货港)是否在缔约国,该提单就受“海牙规则”的制约。由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对承运人比较有利,因此,即使是非缔约国的航运公司的提单中也常订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首要条款”。“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在两个不同缔约国港口间进行的货物运输的提单,如果该提单在缔约国签发,或运输始于缔约国内的港口,或该提单所包含的或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规定该合同受本规则或赋予该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国内法的约束,而不管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国籍如何。如果说这两个规则主要适用于由缔约国出口的提单(outwardbills),那么,“汉堡规则”已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进、出口提单(inwardandoutwardbills)。因为该规则第2条(ScopeofApplication)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如果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合同中规定的选卸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其他单证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受该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约束。这样,贸易两端国家是“汉堡规则”缔约国的话,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提单只能适用该规则,排除了其他法律的适用。,各参加国使公约生效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第二种。这类国家需把公约内容列人各自的国内立法中,其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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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