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新考点——土地管理法一、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三、土地承包制度集体土地由本集体成员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四、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评定土地等级。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六、耕地保护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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