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所有权人□自有□租赁□军队、武警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保证不开展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成员,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由经营者签字。,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在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的□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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