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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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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性质和地位)本办法所称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是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省局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承担广东省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直属检验机构、省局直属检验机构下属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可承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市局直属计量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可承建本专业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省局直属检验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获得某类产品检验资质后,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的某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可承担广东省该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适用本办法。地=授权质检机构包括:室评审要求而自身又无法改变或等第四条(规划原则)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产业及质监事业发展,满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做到合理布局,科学建设。同类产品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五个,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增设。第五条(管理权限)省局负责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市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其直属检验机构承建的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一般申报条件)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我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该类产品产值占全省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省域产业优势和基础;(二)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必要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3、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6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4、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40%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20%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5、按照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第七条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当有省局授权质检机构所在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书面支持。第八条质监系统外检验机构申报省局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申报产品类别相关领域内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申报与初审)申报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三)可行性报告。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局。第十条(审查与批复)省局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省局应当将筹建申请的批复情况在省局网站公开。第十一条(组织保障)申报单位筹建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申报单位,负责筹建工作。第十二条(筹建任务书)申报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后2个月内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2)上报省局。《筹建任务书》是省局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筹建进度监控)申报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2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将延期申请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其筹建资格。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3)上报省局。第十四条(验收条件)省局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二)地方政府的承诺已兑现;(三)通过相关项目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包括重要产品在内的80%以上的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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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