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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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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摘要】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产产了多种分歧。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过失的认识因素,而不具有故意的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关键词】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过失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正如台湾刑法学者韩忠谟所言:“行为而负担刑事责任,必须行为者对法益之侵害,由一定意思决定,其形态有二:一为故意,一为过失,所谓构成责任之心理状态,即以此为主体。”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41页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方面,均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至于哪些犯罪是故意犯罪,哪些是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个罪,理论界和实务接争议颇多,分歧较大。特别是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一直争论不休,各派观点林林总总,歧义纷呈。现就此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一、学说概览(一)故意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希慧、逢锦温:《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评析》,《法学家》2001年第2期基于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的不同认识,故意说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信赖受到侵犯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刘艳红:《也论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罪名与罪过》.《法学评论,》1999年第六期:第45页目前该说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二)过失说过失说即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说过失。认为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结果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行为人对待此结果的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即行为人排斥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复合罪过说复合罪过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即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该说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我国刑法对罪过心理的鉴定表追采用的是结果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对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对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则有可能是过失。第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能是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就应当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第三,刑法第397条对滥用职权罪好玩忽职守罪规定的条件完全一致,都是行为加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法定刑也是完全一致。二、评析(一)对复合罪过说的批判首先,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两种主观恶性差异较大的罪过心理,同一种罪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却定一个罪名,然后适用同一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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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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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