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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责任中的债权人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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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责任中的债权人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试论违约责任中的债权人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一、债权人迟延的意义及问题点债权人迟延或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债务的履行,因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的性质之不同,有时可以无须债权人的协助配合,仅债务人单方即可以完成,比如不作为债务,只要债务人不为义务违反之行为,即可以完成债务的履行。然除此之外,更多的情形则会是要求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债务人才能够完成债务的履行。比如,加工债权人所提供的材料场合材料的提供、居室装潢作业期间债权人应容许债务人进入其居室、诊疗债务场合患者应配合医生的医疗检查并按医生的指示行为、依雇用合同及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给付债务场合使用者对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须作出的必要指示或提供劳动场所、依买卖或承揽合同债务人履行标的物或所完成作业的交付义务场合买主或定作人的受领等等,诸此场合,债务人如欲完成其债务履行,均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和配合,尽管这些协助和配合的具体内容会因事而异。如果在这些场合债务人因得不到债权人的协助和配合,进而无法实现或完成履行,如果不为债务人提供某种债务解放的途径,又使债务人不得不承担履行迟延所致生的负担或不利益,这对于债务人未免过于苛刻。有鉴于此,为了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对债务人有必要创设合理的救济制度,这便是债权人迟延制度。①关于受领迟延,存有争议的是: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拟或义务,对此问题所作的回答不同,直接决定着能否将债权人受领迟延作为一种违约形态来看待,就此问题向来存有争议。债权人迟延通常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有人称此为债权人迟延责任,这种法律效果在性质上属于什么?对此学说历来存有分歧,大致为三类:法定责任说、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和折衷说。法定责任说通常认为,债权人迟延并不以债权人的归责事由为构成要件,苟有迟延的事实,即发生迟延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为了救济诚实的债务人、公平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规定的责任,属法定责任,德国民法解释论多持此说,债务不履行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一般性的受领义务,以此为前提,在债权人具有归责事由的情况下,即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日本学者多主张此说。②折衷说认为,尽管债权人并非一般性地负有受领义务,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可以根据合同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认有引取义务,主要表现在买卖和承揽场合,仅于此例外的场合,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效果(损害赔偿或解除)。③法定责任说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的对立可以表现在要件论和效果论两个方面,在要件论方面的对立表现在债权人迟延的构成上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归责事由,法定责任说作否定的回答,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则作肯定的回答。在效果论上,法定责任说所认有的责任相对较弱,通常包括债务人的不履行责任的免除、注意义务的减轻、约定利息发生的停止、收益收取义务的免除、对价危险的移转、增加费用的赔偿等;与此不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则认有更强的责任效果,包括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除上述争点外,还有一个问题,即单纯的债权人迟延之事实并不能够使债务人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债权人迟延消解后,债务人于此阶段仍然负有履行的义务;不过,对待给付(对价)请求权在债权人迟延消解后仍然与债务的履行相依存,如此,在债权人迟延中如非因债务人的归责事由致履行不能时,为了确保对待给付,应采取如何的对策,也是一个问题。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与协助义务如前所述,关于"受领"的法律性质,素有争论。在罗马法,一派学者绝对认为债权人有受领义务。一派学者认为惟于债务人有特别利益时,有此义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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