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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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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国际私法笔记名词解释一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准据法: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范。属人法:属人法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它主要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关系等方面应适用的法律。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的古老原则。具体包括:(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通常用来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多用来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受案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或者应适用的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一般也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选择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常用于确定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或飞机上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经常被用来解决船舶与飞机的所有权的归属的法律冲突以及发生在船舶或飞机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由美国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最初用于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目前,它在合同领域运用得尤其普遍。识别:也称定性或归类,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民商事案件后,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的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讼问题需要以解决另一先行问题为前提,那么就把当事人请求裁决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反致:反致是用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重要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仅指其中的反致,即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转致:也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律判决该案的法律制度。间接反致:也称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最后甲国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制度。名词解释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以某外国实体法作为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但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因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转而适用法院地法或另一外国法的制度。法律规避:实际是指法律规避行为,即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狭义的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法的行为,广义的法律规避行为包括规避本国法或规避外国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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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