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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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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2012-08-151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表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主导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业兼容用地性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文化用地娱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4C26C31C32C3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公办用地行政公办用地C11C1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服务业用地C24▲◎△◎×●□▲××××市场用地C2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文化用地C31C32▲◎▲◎×◎◎□××××娱乐用地C36×◎×◎×◎◎□▲×××教育科研用地科研设计用地C6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工业用地M××××××××××××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②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③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十三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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