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彭真明、文杰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地位/立法完善内容提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转股的载体,也是债转股能否得以成功的关键所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际上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尽管各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称谓不尽相同,如日本叫“整理回收银行”,泰国有“金融业重组局”和“资产管理公司”,美国称“重组信托公司”,但目的基本一致,都是通过其运作进行债务重组,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组建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实施债转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仍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本文拟结合《条例》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作些探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转股的载体,也是债转股能否得以成功的关键所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际上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尽管各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称谓不尽相同,如日本叫“整理回收银行”,泰国有“金融业重组局”和“资产管理公司”,美国称“重组信托公司”,但目的基本一致,都是通过其运作进行债务重组,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组建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实施债转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仍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本文拟结合《条例》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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