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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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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谈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以馨莲茗园业主委员会状告国管局撤销人防工程使用证案为例文:杨亚丽一个带有防空工程的民用商业小区,因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小区开发商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之间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权”之战,而最终暴露出来的却是我国立法对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尚不完善的问题。 2002年新年伊始,位于二环至三环之间,京城茶叶第一街中段的馨莲茗园住宅项目破土动工,其开发商是拥有国家一级开发资质的国有独资企业--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初是和另外两家公司合作,后两家公司退出了该项目〉。该住宅项目周围不仅有学校、商场,医院、银行,。该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权证,是华纺公司在2004年9月取得的。后因小区业主委员会非法使用了该小区人防工程中的立体停车场,2009年底华纺公司将馨莲茗园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停车费。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做出了民事终审判决:。这样的结果,让馨莲茗园小区的业主们无法接受,故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国管局颁发给华纺公司的第272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行政诉讼。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国管局的委托,指派杨灿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杨灿律师在代理词中对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做出了以下陈述: 原告并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馨莲茗园的业主与华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列明的分摊部位是不包括人防工程的,业主购买楼房支付的对价中也不包括人防工程。即业主并没有针对该人防工程进行投资,其当然不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此,涉案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并未发生主体变更,依然是华纺公司。而且该工程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与业主无任何关系,业主并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另外,本案原告曾于2010年针对该证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7月28日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做出了维持决定,事隔两年多以后原告再次起诉,事实及理由并无变化,因此原告系重复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馨莲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判决书中做出了以下的描述: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款共五项,对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前四项均未规定业主委员会有代表小区业主提起诉讼的职责,该条款第(五)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馨莲茗园业委会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该小区业主提起本案诉讼,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驳回原告北京市宣武区馨莲茗园业主委员会起诉的行政裁定。而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只有通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才能够代表小区业主提起相关诉讼该案件之所以最终以驳回起诉作为结果,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以下我们就对我国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互关系要弄清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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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