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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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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匮乏,盘活林业资源,从2004年末福建省永安市开始,林权抵押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从南方集体林到北方国有林,从林权改革试点地区推广到各省,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发展注入了血液。林权抵押指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抵押,在目前进行的林权抵押活动中,林地使用权抵押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亟待解决。一、引言“林地使用权”一词为《森林法》首用,之后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均有该词出现。《森林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也就是说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或集体,个人可以享有林木的所有权。而《民法通则》第8l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即公民个人可以享有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林地使用权),显然《民法通则》在此把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未使用“林地使用权”这个概念。替而代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词。实践中,我国颁发的林权证上记载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权人四项,林权证在确定林地承包权时,也都把林地承包权权利人填写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虽然林地使用权在主体上、取得权利的方式上以及保护方式上较林地承包经营权广,但在林权抵押时,人们依然把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同视之。因此,承包经营权进行辨析。二、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一)林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林权这一概念出发,①林地使用权是其权利之一,即林地使用权是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林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对自己所有的林地行使的使用权的范围。,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范畴,并具有支配权、绝对权的性质。用益权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一种物权,和租赁权相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不依赖于所有权而独立存在;二是具有时间性;三是具有派生性,即用益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用益权人负有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用途和维护标的物的正常状态的义务,用益权人虽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权利,即用益权。林地使用权具有用益权的特征:林地使用权具有时间性;林地使用权人负有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也不得将某种用途的林地改为其他用途的林地的义务;林地使用权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人对林木的最终处分权受到限制,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林木所有权。用益权可以用来解释我国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之间地位的独立性,以及林木采伐的限制和林木所有权之间的矛盾。,一是负担保存物之本体的义务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二是在不动产的孳息上为使用权人及其家庭的需要取得必须之物的权利。使用权在《法国民法典》中其流通性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即使用权不得出让和出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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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