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2-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兵役宣传及慰劳办法第1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第2条 兵役宣传及慰劳,中央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国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为协管机关,地方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为主办机关,军、师、团管区司令部为协办机关。第3条 各级兵役宣传慰劳机关,得视事实需要,组成兵役宣传慰劳指导小组。第4条 各级兵役宣传慰劳机关,得邀请有关团体或个人担任兵役宣传慰劳之工作。第5条 兵役之宣传在使国民确切认识宪法赋予之兵役义务与权利,了解兵役法令,使应服役者,踊跃服役,捍卫国家。第6条 兵役宣传之对象如左: 一适龄男子。二后备军人。三海外侨胞。四机关团体或个人。第7条 兵役宣传之内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关法令之阐扬。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项。第8条 兵役宣传分长期宣传及年度宣传: 一长期宣传:经常阐扬兵役法令及有关兵役兴革事项,其要点如左: (一)国民小学灌输服役基本浅略常识,使学童能了解服兵役为国民应尽之义务。(二)中等以上学校,将现行兵役制度编入适当课程,树立服兵役之健全心理。(三)在营政治课程教育中,灌输有关兵役法令。(四)利用村里民大会或各种集会,对社会大众,适时宣导兵役措施。(五)海外侨胞,以驻外使领馆为中心,设置有关兵役资料,以供侨胞阅读,并利用机会阐扬祖国优良兵役制度,以鼓舞华侨青年回国从军,壮大***阵容。二年度宣传: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关节日,制订年度兵役宣传计划,颁发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年度兵役宣传实施计划办理之。前项宣传,须由各军、师、团管区司令部协助办理者,国防部应命其协助办理之。第9条 兵役宣传应注意宣传对象之了解能力与兴趣,分别采用左列方式为之: 一文字宣传。二艺术宣传。三口头宣传。四电化宣传。五其他适当之方式。第10条 对军人之慰劳,在使其获得精神与物质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绪与激励士气。第11条 慰劳之对象如左: 一伤病残废之军人。二立有战功之军人。三现役在营之军人。四应征应召及志愿服役入营者。五退伍、解召、复员、归休离营还乡者。六侨胞回国服役者。七平时受军事辅助勤务教育及战时服任军事辅助勤务之女子。八后备军人及国民兵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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