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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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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行。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培训和经历证明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1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情况的记录。第三章考试考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2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第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七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第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每年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频次。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经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多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3(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第二节理论考试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4(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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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