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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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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简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科学规范管理案件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大多数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XX年版)》第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四项内容,要求案卷材料齐备、装订符合要求,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案,另外在参考业务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的工作模式。20XX年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受理范围与标准也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伴随着新系统的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配套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每一类案件的受理标准。推进了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新系统中关于案件受理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主要是涉及案件管辖、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涉案款物及证据等随案移送情况、案卷齐备及规范程度这四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既为案件受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也对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依据及职责划分不明案件受理审查要进行的第一步就是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那么案件受理员是根据法律文书还是案卷对管辖权作出判断?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又应当如何划分职责范围?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条规定案管部门应当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对于不需要查看卷宗材料、根据起诉意见书就可以初步、直接进行判断的案件,或对于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属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决定。若是根据法律文书不能判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是由案管部门查看卷宗后进行判断,还是由公诉部门判断?亦或是案管部门直接受理后再由公诉部门审查?若案管部门认为应该受理,受理后公诉部门认为不应当由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关于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职责划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均规定移诉案件受理时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案,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主要是针对被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那么司法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呢? 实际工作中,案管办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由案件受理员进行身份核实及在案登记,之后方对案件进行受理,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案管部门确保嫌疑人在案、决定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公诉科承办人还需要对其进行告知。对于住所地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就需要之间多次往返。其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受理时保证随传随到,但是当案件分配到公诉科之后便再也不到,如此一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的实际效果便停留在案件受理阶段,无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最后,案管部门要求移送案件时见到犯罪嫌疑人,易引发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不满,认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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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yiny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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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