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练****题(同名16059)四、案例(一)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大***,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竟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1999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3)不合法;法院不应作出缺席判决而应当用传票对张二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二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张二的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位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7)a一审法院决定1999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b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8)张某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二)李某(女)与陈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月2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月3日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月,李某发现陈某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又于2001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月2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陈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人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2004年3月28日,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问题〕1、陈某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2、陈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不应当受理;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3、还存在以下错误:(1)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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