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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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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以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第三条 凡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县建设条件审批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县发改委为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并具体牵头负责基本建设领域的市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县工信委负责其“三定方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实施市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具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市、县两级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各自负责纳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权责不变。第五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其项目策划、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六项制度。第六条 统一受理制。项目申报材料按管理渠道,由县发改委和县工信委等牵头单位分别统一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统一受理单位服务窗口。申报材料应提交书面纸质文件(材料)若干套(图件应报送若干套,具体数量视情确定并公布)。如需报送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按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文件。牵头单位服务窗口负责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发各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将申报材料逐个单位分送。结合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第七条 项目代办制。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涉及到的各审批单位应免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各有关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应从收到牵头单位转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在绿色通道制度要求的时限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向县发改委或工信委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事宜。第九条 快速转办制。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牵头单位对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通过《联申单》(今后逐步实现电子件)在各审批单位内进行快速转办。第十条 并联审批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受理并转办后,各相关审批单位对所有审批事项按定义好的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牵头单位服务窗口,整个项目审批各环节实现即时信息查询和结果共享。并联审批流程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类。第十一条 办结告知制。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并将审批结果送至绿色通道专用窗口,由窗口人员统一送达给项目申报单位。第二章审批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第十二条 适用审批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初设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第一节项目咨询认定阶段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项目申请单位填报并提交《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以及企业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行证》,项目审批即进入绿色通道。同时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第十五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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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