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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概述 中民食品厂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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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食品厂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中民食品厂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天津市南开区退休人员张某向南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中民食品加工厂的申请,要求在南开区马场道102号自己的住宅开设糕点生产作坊,经营范围为生产西式糕点。申报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购买机器设备,5万元为现金。2000年4月22日,南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了张某的申请,并发给了营业执照,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西式糕点加工制作。2000年5月7日,张某的老同学李某从泰国回来,告诉张某,受拉美金融动荡影响,拉美对东南亚市场的鱼粉(可以用做饲料)出口减少,鱼粉奇货可居,并表示愿意和张某合作生产鱼粉。张某遂于当日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投资15万元购买饲料生产设备,张某负责在国内收购原料,由张某的中民食品加工厂生产出鱼粉后,委托香港兴隆贸易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口到泰国。2000年6月1日,李某的出资到账,此后半年多时间,中民食品加工厂一直从事鱼粉生产。直至2001年4月,张某进行企业年审时,方将企业名称改为中民饲料加工厂,并将营业范围作出了相应的修改。2001年8月27日,天津市江龙装饰工程公司起诉张某,称张某在2000年3月29日以中民食品加工厂的名义与其签订了房屋改建装潢协议,后江龙装饰工程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完成改建工程,至今张某及中民食品加工厂仍未支付改建费372万元。同时,香港兴隆贸易公司天津分公司又起诉张某,称其于2000年10月为中民食品加工厂代理了鱼粉出口业务,代理费至今仍欠2万元。在法庭上,张某称其出口鱼粉是与李某合伙,自己现在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向李某索要代理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首先,李某和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如果存在合伙关系,李某是否应当对中民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中民食品加工厂变更登记之前,其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是西式糕点,而后中民食品加工厂却从事饲料加工生产,其行为是否有效? 【评析】  ?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已经没有分别。在《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由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过去我们曾经以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划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了所谓的“8人划分法”,即雇工8人以上的为个人独资企业,而8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现在已经取消了两者之间的人为的区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和其投资的自然人人格之间也没有分别,两者一致,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但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过去在税收上,对个人独资企业既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因此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申请设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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