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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税法 22 张教授随身入境物品纳税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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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教授随身入境物品纳税案【案情介绍】我国某高校张教授应邀在日本讲学后归国,入境时携带佳能数码摄像机1部,零售价1650美元;数码照相机一部,零售价420美元;手表1块,零出售价230美元;法国名酒4瓶,零售单价200美元;教学用的原版录音带、录像带2箱,合计350美元。张教授入境时美元与人民币比值为1∶8。试问对张教授应如何征税?【法律问题】1非贸易关税的纳税范围。2非贸易关税如何计算?【法律分析和结论】本案主要涉及非贸易关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范围问题。1根据我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贸易性物品关税的纳税主体是:(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货人。本案中张教授作为入境旅客,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包括摄像机、照相机、名酒、手表、录音带、录像带,这些都属于《办法》中规定的应纳税的物品。2根据《办法》的具体税目及其税率的规定,张教授应纳关税的计算应当是这样的:摄像机:1650×8×80%=10560(元)数码照相机和手表:(420+230)×8×30%=1560(元)名酒:200×8×4×100%=6400(元)录音带、录像带:350×8×10%=280(元)因此,张教授此次入境应当缴纳的关税总计:10560+1560+6400+280=1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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