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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强奸罪部分异同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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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劫罪与***罪暴力手段限度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对暴力手段上限的认定,即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应包括故意***行为,而***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行为。关于抢劫罪暴力手段上限是否应包括故意***行为,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刑法规定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场劫取财物的问题。抢劫罪的“致人死亡”应包括故意***。因为,故意***是劫取财物所采取的手段之一,抢劫罪中规定的暴力手段并没有排除***的方法。一方面,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故意***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外,我国刑法也没有专门规定有“***抢劫罪”专条,而是将故意***的暴力包含在抢劫罪中;故意***与强行劫取财物两种行为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故意***的,以抢劫罪和故意***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的解释,就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抢劫罪与***罪同是实施暴力杀害人命的行为在定性上之所以不同,这是由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所造成的。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抢劫犯杀害了人命,但财产并不灭失,因此为了夺取财物而杀害人命仍然是抢劫;相反,***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妇女性的权利又是和妇女的生命权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生命丧失了的话,也就谈不上什么妇女性的权利了。如果行为人在故意杀害妇女的生命后再奸***尸体的,其侵犯的客体就不是妇女的性权利,而是妇女的生命权和社会道德,这种行为应构成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而不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再将被害妇女杀害,则应按***罪与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与暴力***行为没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不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二者不能构成牵连犯,而是构成两种独立的罪行,并依此定罪处罚。(二)胁迫手段的区别胁迫手段在抢劫罪与***罪中,也是传统的、常用的犯罪的重要方式,犯罪人实施的作用是为了让被害人不敢反抗。虽然,二罪胁迫手段的作用相同,但在二罪胁迫手段的内容上、胁迫的形式上和胁迫的时空上是有区别的。。抢劫的胁迫内容是比较单一的,只是以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威胁对象,即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因为只有实施暴力胁迫,才能达到使被害人恐惧而将其财物取走的效果,其他非暴力的手段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放弃反抗。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也为抢劫罪的胁迫手段仪限于暴力胁迫提供了佐证。关于***罪的胁迫,其既可以是暴力胁迫,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被迫与之发生性交,同时,也可以是非暴力的胁迫相威胁,使妇女惧怕其后果而不敢反抗,被迫与之发生性交。可见,***罪胁迫的内容要比抢劫罪广。抢劫罪胁迫的内容只限定为暴力胁迫,而***罪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非暴力胁迫。。一定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形式表达出来,暴力和非暴力的胁迫手段必然有其具体的表达形式。由二罪的内容不同决定,二罪的表达形式是有区别的。抢劫罪胁迫的形式很多,有的是语青,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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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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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