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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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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探讨“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刑法第93条的两款分别规定了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第2款所规定的主体在理论上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涵盖了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兜底性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公司改制中由于产权问题的不明析,法律法规的不周延等等复杂问题导致在认定犯罪主体身份的问题上存有争议。本文试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理解关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主张,“国有公司是指在国家或者法律授权下的组织、机构和部门,投入资金、设备等(必须是单独投资,不包括他方)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由多于两个并少于五十个的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包括资金、设备、劳动力、技术等)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以发起人的名义单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78页。第二种认为,“全部财产均系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国有公司。”赵秉志、于志刚、孙勤:《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载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第7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公司应为全部财产或者相当多部分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还要求对这些财产国家具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力,具体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阮方民:《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于问题辨析》,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2期,第11页。所谓事业单位是从事教科文卫等社会活动的公共服务组织,是国家为维护公共事业发展、实现公益目的,以国家财政投资举办设立的。事业单位是具有组织、机构的法人实体,要接受国家行政部门的领导。事业单位设立包括政府出资建立、民间建立或由企业建立。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盈利性。所谓人民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它由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经注册登记而成立。该组织有共同的组织理想、行动纲领和纪律准则,其活动经费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如工会、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科技协会、工商联等群众性组织都属于人民团体。“委派”的理解所谓委派,即指委任和派出,其形式多样如任命、指派、批准、提名等。被委派人员是指由“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机构”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单位的名义直接派出,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上述机构委派,只要是代表国家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论其在委派前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江礼华:《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载于《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23页。我们可以从以下法律特征来对“委派”进行理解:委派主体为“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机构”,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委派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且须以单位名义而非以个人名义进行”郝守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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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