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区别平度市院侦监科徐许会基本案情:2012年10月3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栾锡伟(现在逃)纠集任建国、刘秋生、孙晓雷(现在逃)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到平度市南村镇爱德牛业公司东门,持木棍无故将驾驶鲁BWX153黑色现代轿车到南村镇爱德牛业厂催要欠款的王海山与其大姨吕淑香打伤,并将轿车玻璃及车体砸坏,经法医鉴定,吕淑香之伤构成轻微伤,被砸坏的轿车损失5580元。意见分歧:关于犯罪嫌疑人任建国、刘秋生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支持笔者观点理由如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砸毁他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打砸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对砸毁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1、在主观故意方面。动机和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财物构成损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毁坏财物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从行为人的手段上较为明显的反映出其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而寻衅滋事中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往往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即使行为人是以某种不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毁坏公私财物,但在毁坏公私财物的过程中,从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器物、毁坏公私财物的程度来看,无明显的针对性。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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