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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司法改革和中国法治愿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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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
主持人: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主讲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与谈人: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时间:11月20日(周三)下午2: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B205
李轩:尊敬的江平教授,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有人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会影响未来中国五到十年的发展,但我要说它有可能影响到在座各位的一辈子;不管此次法治转型能否成功,都会深刻影响到中国的未来发展。非常荣幸,我们今天邀请到了在法学界、律师界享有盛誉的各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下面我正式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各位嘉宾。
首先是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中国法律界乃至知识界的精神领袖江平先生!我们一再说江老师不仅仅是法大学生心目中永远的校长,也是全中国法律人心目中的校长,今天能请到江老师主讲,我们感到非常高兴,再次表示欢迎!
第二位是最近几年异军突起、现在如日中天的“中年才俊”,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教授!
第三位同样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深受学生爱戴的焦洪昌教授!
第四位是在法学教育界享有盛誉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
第五位是在律师界赫赫有名、号称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的学者型大律师田文昌先生!
第六位是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
第七位是蓟门决策论坛负责人何兵教授!
按照惯例,我们每次论坛都会做一个背景介绍,请允许我先用10分钟时间介绍一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已经经历过的两波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况。
我们看到,在此次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中,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作了浓墨重彩地描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重申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句口号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在去年****总书记的讲话中也再三申明了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我们注意到前半年“反宪政”思潮一度甚嚣尘上,正是这次全会决定一锤定音,将“反宪政”、”反法治”的阴霾驱散,最高决策层再次肯定宪法权威和践行现行宪法的必要性,改革共识可能就从现行宪法开始达成。
这次全会决定有很多涉及到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内容,事先大家可能有了解,其中废除劳教制度是在座学者和律师们多年呼吁的必然结果。我想特别提一下法院的垂直管理,省以下法院由中央直管,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并且还有很多其它改革内容,我相信这些内容会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事实上,我们的法治建设在建国之后的前三十年是乏善可陈的,真正的法治建设是从“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开始。但我们注意到1979年最初制定的是两部刑事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似乎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沿袭了“重刑主义”传统。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91年修改为正式的《民事诉讼法》。1986才制定《民法通则》。可以说在长达十几年时间里,中国司法一直在探索中蹒跚前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是从1998年肖扬就任最高法院院长开始时开始的,肖扬院长的两届十年任期被法学界誉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黄金十年。当时的基本改革思路是对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职权主义尤其是超职权主义因素进行现代司法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化改造。尤其是此前两年我国相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为刑事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在肖扬主政最高法院后,1998年专门发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发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拉开了民事司法改革的大幕。尤其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笔是,考虑到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出现了很多问题,2005年我国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某种程度上遏制了死刑的滥用。在肖扬十年任期内先后发布了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每个纲要都部署了若干司法改革任务,从顶层设计角度,在最高法院的主导下完成了民事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改革的直接结果是:几乎从上到下所有法院法官都接受了现代法治理念,并且树立了基本的程序意识;在审案过程中回归判决本为,不再强调以调解为中心,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基本实现了人民相对满意的司法公正程度。
当然我们还知道,在法学界的积极倡导下,我们在1999年第三次修改了《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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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