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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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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捐献原则”的适用及其优缺点。三、论述题(第1、2题各11分,第3题20分,共42分)。,请论述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四、案例分析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24分,共54分)(一)案例一原告九天公司被告:昭德公司第三人:西铁业委会2003年4月30日,九天公司取得九林居园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年通过公开招标,与案外人诗与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诗与画公司的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年10月31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并进行简单装修达到使用要求。合同签订后,九天公司向诗与画公司提供了位于西铁区繁华路3-1号4-1-2和繁华路7号1门二处房屋。此后,九林居小区西铁业委会成立。2008年诗与画公司撤出了九林居园区。2008年12月28日,西铁业委会与厚实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厚实公司对九林居小区提供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止的物业服务。现为九林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系昭德公司,西铁区繁华路7号1门房屋部分用于业主活动及西铁业委会办公,部分用于物业管理;西铁区繁华路3-1号4-1-2的房屋用于物业员工宿舍、仓库及物业取用水场所。另查明,2004年12月23日,九天公司取得涉诉两处房屋初始登记。九天公司同意将位于西铁区繁华路7号1门房屋交付给西铁业委会所有,作为业主活动室和物业办公用房。再查明,九林居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中未有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其他共管设施的明确规划。各当事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请求确认西铁区繁华路3-1号4-1-2归其所有,要求昭德公司返还该房屋,西铁业委会承担连带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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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