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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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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粮食(包括杂交水稻制种,下同)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财政、省财政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生产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发放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补贴对象、规模和标准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种粮农民合作社)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第六条种植或服务规模。凡种粮大户全年用于种植水稻的流转土地面积不低于30亩(杂交水稻制种15亩);家庭农场全年用于种植水稻的流转土地面积不低于100亩(杂交水稻制种50亩);种粮农民合作社全年组织本社社员种植水稻的面积不低于2000亩(杂交水稻制种1000亩);为水稻种植(包括杂交水稻制种)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面积每年不低于200亩;为种植水稻(包括杂交水稻制种)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每年不低于200亩(制种100亩)且相对集中连片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第七条补贴标准。县财政根据每年上级拨付给我县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数量和当年我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实际,按照面积给予资金补贴。第三章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第八条补贴面积的申报程序。实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制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先到水稻(杂交水稻制种)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申报;跨乡镇种植的在户籍或企业住所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户籍或企业住所所在地没有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的,则在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最大面积所在乡镇申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服务后向当地乡镇申报服务面积,跨乡镇服务的在企业住所所在地进行申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第九条补贴面积的申报时间。(一)粮食生产种植计划申报时间。水稻种植: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乡镇申报规模种植信息,乡镇在当年5月10日前将信息上报县农业局。杂交水稻制种: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5月10日前向当地乡镇申报规模种植信息,乡镇在当年5月20日前将信息上报县农业局。(二)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时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于当年6月30日前向乡镇申报水稻、杂交水稻制种种植面积。乡镇经核查、公示后于当年7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要与各种业公司、基地核实上报的制种面积。(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申报时间。在完成服务后1个月内按程序由乡镇审核后上报县农业局。第十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粮食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附件2);(三)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四)本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流转清册(附件3);(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第十一条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粮食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面积申报表(附件7);(三)与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育插秧服务协议(附件8、9),并填写《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附件10)。第十二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逾期未申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乡镇可以不予受理,责任由生产主体或服务组织自负。第四章公示、核查和上报第十三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材料的核查、公示与上报。乡镇收到种植面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跨乡镇种植的,耕地所在乡镇负责核实本辖区内的种植面积。核实种植面积后,将主体申报面积以及分户清册按农作物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保存影像资料。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将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乡镇公示照片、乡镇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汇总表(附件6)报县农业局粮油站。跨乡镇种植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种植面积由当地乡镇出示当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异地面积核定表(附件12)。第十四条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的核查与公示。乡镇对服务组织的服务协议、服务面积等进行核查。跨乡镇服务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服务面积由当地乡镇出示面积核定单(附件13)。乡镇对服务主体核查后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汇总表(附件11)、公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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