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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检察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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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查询、会见及阅卷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以及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结合内江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会见、阅卷,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后,通知办案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工作。第三条到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提供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申请表》。案件管理办公室不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第四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其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提交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直接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在会见室进行。第六条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第七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辩护律师不得委托其他未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委托的律师代为阅卷。实****律师不得单独阅卷。第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相关证明和函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手续齐备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因办案部门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第九条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阅卷,应当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送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回复申请人。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应当拒绝办理阅卷事宜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办案部门应当在约定的阅卷时间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阅卷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部门承办人取回案卷材料。第十二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均应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专设的阅卷室进行,由办案部门派员接待,案件管理部门派员在场协助。第十三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采取摘抄、复印或拍照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但不得将案卷材料原件带离指定地点。第十四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结束后,应当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申请表》中填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名称、页数等事项,并签字确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后,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辩护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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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