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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的十个法律问题精编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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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的十个法律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的十个法律问题特约撰稿朱树英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也已经从今年2月4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有哪些影响?结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笔者认为,有十个与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亟待引起工程承发包企业的关注。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带来的新要求。         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签订合同时可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28条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时,可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此可见,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对于仲裁协议能否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章在仲裁范围中并未就该类合同纠纷做出例外规定;同样,《仲裁法》第3条除了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外,并未将专属管辖的纠纷归入不能仲裁之列。     因此,今后涉及因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及诸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不动产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问题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等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下转第7版)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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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