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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侵权责任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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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侵权责任的认定18908,连云港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实业”)与广州市黄埔东粤铝厂(以下简称“东粤铝厂”)签订了一份购货协议,前者为买方,后者为卖方。合同内容::前者向后者购买产地为澳大利亚的1万吨冶炼级氧化铝;:扣除1万吨货物的港口包干费、商检费、海关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后的货款约人民币1,350万元;:前者代理后者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1)外贸代理协议的订立2001年9月14日,原告与东粤铝厂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Y-BSQ-2995的代理协议。协议内容:由原告代理东粤铝厂进口1万吨氧化铝,金额为1,715,350美元。(2)委托人的义务东粤铝厂作为外贸代理协议中的委托人,其义务如下:;、金额与信用证实际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格进口报关单原件;%保证金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余款应在接到原告付款通知后2天内支付,并确保该款于信用证实际付款日2天前支付到原告账户上。(3)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作为外贸代理人,在外贸代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下:;,原告有权自行处理其抵押资产,10%开证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与益光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BSQ-2995的买卖合同:货物名称为砂状冶炼铝;数量为1万吨;总值为1,715,;原产国别为澳大利亚,装运口岸为澳大利亚港口;目的口岸为中国连云港;付款条件为买方按合同总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农行营业部开出860号信用证,载明申请人为原告,受益人为益光公司,汇票在见票提单日后90天支付,最迟装船日期为2001年10月19日,货物品名为砂状冶炼铝,总金额为1,715,,所需单据之一为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来人抬头,空白背书,通知申请人。原告为此支付了开证费人民币21,、邮电费人民币100元。,农行营业部对信用证进行了修改:;;“通知申请人”修改为“通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公司”)。原告为此又支付了邮电费人民币50元、手续费人民币100元。,案外人大海私人有限公司代理载货船舶“马太轮”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BU/CH-004号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澳大利亚世界矾土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有色金属公司,货物为1万吨冶炼氧化铝。,港明实业与连云港港务局业务处签订了一份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记载作业项目为卸船,船名为“马太”,货名为氧化铝,重量1万吨。,“马太”轮到达连云港,停靠连云港港务局下属的东联公司码头11泊位。同年11月13日,东联公司向港明实业出具了一份货物交接证,记载货名为氧化铝,件数为9,969,净重为9,969吨,另有无计量地脚2袋。。因此,东联公司对货主交付货物应该听命于被告。,农行营业部向原告发出860号信用证的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载明应付款日为2002年1月17日。同年11月20日,原告向农行营业部支付承兑费人民币14,、邮电费人民币50元。2002年1月17日,原告向农行营业部支付了860号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715,350美元及手续费人民币500元。,于2001年11月19日向被告发函,称因其代理的客户东粤铝厂急需提货单报关,需向被告商借提货单,待正本提单到后立即换单。同日,港明实业从东联公司处提走4,620吨氧化铝。(商借申请提出的第二天),被告开出涉案货物的提货单共三联(分别为该司留底联、海关留底联、货主提货联),均载明船名为马太,提单号码为BU/CH-004,货名为SMELTERGRADEALUMINA,毛重1万吨,并加盖了被告的提货专用章。三联提货单的收货人一栏均显示“有色金属公司”的打印字样,但原告提供的海关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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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